新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集中在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为便于投资者学习,我们对上述条款涉及的案件管辖法院进一步补充说明如下:
1、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5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喀什、霍尔果斯7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专门人民法院:共3家,分别为上海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成渝金融法院。
3、专属管辖: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即由上海金融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管辖;科创板证券纠纷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4、目前已有浙江、江苏两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本省管辖第一审虚假陈述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新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新增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